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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牲交高潮a欧美在线]住宅室内设计尺寸规范【室内设计cad尺寸标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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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列表:

卧室尺寸标准多少合适

普通商品房最小为8平米,最大为25平米左右。太大感觉空旷,太小拥挤,20平米的卧室最适合。

住宅室内设计标准

法律分析:关于住宅室内设计标准参照《住宅设计规范》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住宅设计规范》

7.2 自然通风

7.2.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7.2.2 住宅的平面空间组织、剖面设计、门窗的位置、方向和开启方式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宜采取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

7.2.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7.2.4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

2 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

7.3 隔声、降噪

7.3.1 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昼间卧室内不应大于45dB;

2 夜间卧室内不应大于37dB;

3 起居室(厅)不应大于45dB。

7.3.2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dB;

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应大于51dB。

7.3.3 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撞击声压级宜小于75dB。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分户楼板撞击声压级应小于85dB,且应在楼板上预留可供今后改善的条件。

7.3.4 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内天井、凹天井中设置相邻户间窗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7.3.5 起居室(厅)不宜紧邻电梯布置。受条件限制起居室(厅)紧邻电梯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7.4 防水、防潮

7.4.1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7.4.2 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7.5 室内空气质量

7.5.1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

7.5.2 在选用住宅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以及选择施工工艺时,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

7.5.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5.3的规定。

普通住宅标准层高是多少 普通住宅层高标准

按《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米,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米。2.8米,是这一层的地面到上一层的地面.这个尺寸是含楼板厚度的.普通住宅层高2.8米,可以在保证居住舒适度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节约能源。

普通住宅标准层高

普通住宅标准层高

在购买商品房时,买受人不仅关心商品房的价格、面积、户型、环境,而且,层高也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热点。目前,由于商品房层高问题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已屡见不鲜。但是,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就房屋层高问题尚未作出详细规定,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层高问题的约定也不明确,造成许多因层高问题引起的纠纷不能得到妥善解决。

一、房屋层高的概念和理解

层高,从字面上理解也就是一层房屋的高度。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说到层高,我们必须将其与“室内净高”予以区分。《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室内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室内净高和层高的关系可以用公式来表示:层高=室内净高+楼板厚度,即层高和楼板厚度的差叫室内净高。《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一般是就层高进行约定,而许多买受人在交房验收时测量的是室内净高,忽视了楼板厚度的,因此产生了误解。一般而言,商品房的楼板厚度为12厘米至15厘米,买受人在测量了室内净高后加上楼板厚度即为商品房的层高,可以初略判断该商品房的层高是否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

二、房屋层高现有的标准和要求

《住宅设计规范》规定: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米;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米,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米;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米;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米,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住宅设计规范》是为了保证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而制定的,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中的强制性标准的商品房不能通过竣工验收,买受人当然也可以拒绝交房。就层高而言,在《住宅设计规范》中规定“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米”,该规定表明在层高问题上允许稍有选择,即并非层高必须为2.80米,但是“室内净高”却必须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三、实际房屋层高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不符的处理

一般而言,买卖双方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商品房的层高的具体数值进行约定,如果商品房的实际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则开发商须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鉴于导致实际层高与合同约定层高不符的原因不同以及层高误差值大小不同,理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参照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1、因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层高、实际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变更规划、设计的约定处理。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项目是开发商的义务,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建筑设计。但是,实际建设中,开发商经设计单位同意且经政府规划部门批准后变更规划设计的情况时有发生,商品房层高的变化直接影响房屋的空间尺寸,属于变更规划、设计。经政府规划部门批准后变更层高的,即应当参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变更规划、设计的约定处理。例如: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出卖人确需变更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2、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中的层高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层高不符的,且实际层高也与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中的层高不符,若开发商存在欺诈买受人的故意,即开发商故意隐瞒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中的层高而虚报层高欺骗买受人,而买受人因不知道真实情况而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买受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开发商应当赔偿买受人的损失。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买受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开发商存在欺诈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商品房买卖合同》。

3、因建设施工失误导致实际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实际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有约定,原则上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处理。如果合同对此没有约定,则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因建设施工失误导致实际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买受人首先可以要求开发商采取补救措施,这一般适用于实际层高高于合同约定的情况。若实际层高低于合同约定,则买受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实际层高低于合同约定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肯定是存在的,如造成感官上的压抑,通风、采光的影响等,但是这些损失却很难用金钱数字予以准确确定。但是,笔者认为有一个损失却是确定无疑的,即空间对价损失,房屋的空间尺寸决定房价,层高减少意味着空间的减少,因此按照买受人支付的总房款乘以层高减少的比例确定损失是完全合情合理的。例如:买受人支付的总房款为50万元,合同约定的层高为3米,实际层高为2.9米,则买受人的损失应当为50万元的三十分之一,开发商理应赔偿该损失。在一些层高纠纷中,开发商主张按照层高减少部分的建设成本确定损失,笔者认为是不合理的,因为买受人因层高减少而多支付的房价不仅包括了开发商的建设成本,还包括了开发商的利润。也有人认为,虽然层高减少了,但是与该商品房关联的公共部分、其他配套设施等并没有减少,因此不能按照买受人支付的总房款乘以层高减少的比例确定损失。笔者认为,商品房的价格确实包含了与该商品房关联的公共部分、其他配套设施的价值,但是,该公共部分、其他配套设施的价值是均摊在每套商品房的价格之中的,也就是说,如果商品房的空间减小,那么它均摊的公共部分、其他配套设施的价值也就相应减少,因此按照买受人支付的总房款乘以层高减少的比例确定损失才是合理的。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1-1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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